2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並從事搭載人員使非法入境之行為,主管機關對該船舶,如
何處理?
(A)予以沒入
(B)處以罰鍰
(C)扣留 3 個月
(D)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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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32), C(50), D(0), E(0) #1609132
統計: A(461), B(32), C(50), D(0), E(0) #1609132
詳解 (共 2 筆)
#498827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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