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國境內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為管理上需要,母公司於民國 110 年元旦派遣臺籍幹部某甲前往新加坡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雙方約定在分公司工作 3 年,工作報酬每年新臺幣 500 萬元,由母公司支付,並約定以香港為付款地,有關其 110 年度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在新加坡獨立執行經理職務,故其取得之報酬為執行業務所得
(B)某甲在香港取得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於香港來源所得
(C)本件某甲工作地在新加坡,故應屬於新加坡來源所得
(D)本件工作報酬既然由我國境內母公司支付,故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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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2), D(8), E(0) #2966464
統計: A(0), B(2), C(12), D(8), E(0) #2966464
詳解 (共 1 筆)
#5880370
我國綜所稅採屬地主義,勞務類所得認定之標準原則上是勞務提供地為主。若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內則屬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反之則非我國際內來源所得。
題目的甲在新加坡提供勞務,而非在我國境內,故不屬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而為新加坡來源所得
題目的甲在新加坡提供勞務,而非在我國境內,故不屬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而為新加坡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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