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訴願提起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行政處分寄出後三個月內為之
(B)應自行政處分寄出後之次日起三十天內為之
(C)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三十天內為之
(D)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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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37), D(5), E(0) #908837

詳解 (共 1 筆)

#1353171
訴願法 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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