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核人員須蒐集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俾作為對所查核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合理依據。下列關於查
核證據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證據是否足夠與適切,係由受查者判斷
(B)證據是否適切,主要在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
(C)足夠與適切是兩個不同判斷的層面,不具任何關聯性
(D)查核人員對於重要事項如不能獲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則應提出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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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24), C(4), D(6), E(0) #1407145
統計: A(12), B(224), C(4), D(6), E(0) #1407145
詳解 (共 1 筆)
#5842014
(B) 證據是否適切,主要在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
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
(A) 證據是否足夠與適切,係由受查者判斷
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
(C) 足夠與適切是兩個不同判斷的層面,不具任何關聯性
第四條 足夠及適切二者具有相互關連性,亦即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較高時,所需證據之數量可較少;否則所需證據之數量將較多。
(D) 查核人員對於重要事項如不能獲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則應提出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就本公報第七條及第八條所例舉以及相類似之事項,如於查核 時發現疑竇,應進一步獲取足夠與適切證據,以供判斷;對於重要事項如不能獲取足夠與適切證據時,即不應提出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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