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證據是否適切,主要在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A) 證據是否足夠與適切,係由受查者判斷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C) 足夠與適切是兩個不同判斷的層面,不具任何關聯性第四條 足夠及適切二者具有相互關連性,亦即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較高時,所需證據之數量可較少;否則所需證據之數量將較多。(D) 查核人員對於...
(B) 證據是否適切,主要在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A) 證據是否足夠與適切,係由受查者判斷第三條 查核證據之足夠與適切,係基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證據之足夠,係 著重於所獲得證據之數量;證據之適切,則著重於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 性。(C) 足夠與適切是兩個不同判斷的層面,不具任何關聯性第四條 足夠及適切二者具有相互關連性,亦即證據之可靠性及相關性較高時,所需證據之數量可較少;否則所需證據之數量將較多。(D) 查核人員對於重要事項如不能獲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則應提出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就本公報第七條及第八條所例舉以及相類似之事項,如於查核 時發現疑竇,應進一步獲取足夠與適切證據,以供判斷;對於重要事項如不能獲取足夠與適切證據時,即不應提出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2 查核人員須蒐集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俾作為對所查核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合理依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