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 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A)有抗拒之行為
(B)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C)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D)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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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 C(154), D(74), E(0) #298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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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009
入出國移民法 第 72 條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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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使用戒具武器及致人傷亡之賠償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使用戒具或武器,應穿制服,或出示證件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A)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D)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B)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C)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亦同。
六、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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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最好自己編個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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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101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拒之行為。
二、攻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亦同。
六、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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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0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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