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法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受任何限制
(B) 胎兒於生父死亡次日出生者,對生父財產無繼承權
(C) 胎兒於其生父被害致死時,有慰撫金請求權
(D) 胎兒被害致死者,對加害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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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8), C(558), D(53), E(0) #396590

詳解 (共 6 筆)

#800674
A:胎兒為權力主體非義務主體
D:胎兒母親才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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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00
回樓上,可是D是胎兒被害致死者,對加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耶~這樣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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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498
我覺得這題好奇怪,以下是自己的心得,想請教高手關於選項C及D

針對胎兒有無適用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判例及92年台上第字1626號判例均採「肯定」
2.學說採「否定」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反面解釋既然胎兒以死亡,即其個人利益不受保護,換言之,其權利能力亦同消滅,僅得由其父母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C選項如果採實務看法也算正確,那麼D要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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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72
(D)為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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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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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19

你這樣問還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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