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為保障工作權之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產假及陪產假皆有規定,下列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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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 Lin 大二上 (2011/10/17)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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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ily 高一下 (2022/03/17)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