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現職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可權理第九職等
2 現職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可權理第幾職等職務? (A)七職等(B)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