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A)體系解釋
(B)客觀解釋
(C)文義解釋
(D)歷史解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eve.yt.huang 幼兒園下 (2023/07/25)
A. 體系解釋: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又稱為系統解釋,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C. 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D. 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2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