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皆免給付義務
D:乙得請求甲返還已支付價金
民法
第266條
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AⅡ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D
2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建物之契約後,乙已支付部分價金,惟在甲交付建物並為所有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