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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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89), C(273), D(19), E(0) #317103

詳解 (共 4 筆)

#798494
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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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96
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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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22
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原則上禁止自己代...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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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813

§106法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意指:本人可以“事後允許”


而等待本人承認的這段期間之法律效果是?
通說認為,此時的法律效果並非依§71無效,而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170)效力未定。


又§106條針對法定代理人贈與未成年子女財產之事,涉有自己代理,故有目的性限縮,排除之;亦即若父母係為贈與小孩財產,不會有§106自己代理之限制。


本題是甲代理乙與自己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乙需「負擔義務」與上述「贈與」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情況有別,故不得例外排除。因此回歸§106之法律效果,按§170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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