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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三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甲對乙 已無保險利益,乙可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A)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B)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C)行使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權
(D)主張保險契約已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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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7)
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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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相信明天會更好 高一下 (2023/04/27)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C) 行使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權。以下是我的推理:

- 依據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 依據保險法第10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其同意。但撤銷後之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同意者,不得返還。
- 依據中華民國全民扶助協會的解釋,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因此,乙可以行使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權,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不正確,因為解除權是指當事人因對方違反契約而解除契約的權利,而本題並未提及甲違反契約。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不正確,因為終止權是指當事人因危險增加或減少而終止契約的權利,而本題並未提及危險的變化。
(D) 主張保險契約已當然失其效力不正確,因為當然失效是指因事後發生之事實而使契約失去存在之必要或目的的情形,而本題並未提及事後發生之事實。

2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三個月後甲乙兩人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