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二項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 當事人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導致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發現後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