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相較而言,下列那一種傳播媒介最能以提升公眾利益為目標?
(A) 公營
(B) 民營
(C) 國營
(D) 黨營
統計: A(454), B(146), C(135), D(3), E(0) #201522
詳解 (共 6 筆)
公營事業和國營事業差別
公營廣播具編輯公信
所
謂「公營廣播」,主要是以擁有權分類的一種媒介營運模式。「公營」有別於「私營」,更有別於「國營」,「公營」與「私營」最明顯的分別在於前者不會競逐利
潤,而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而「公營」與「國營」的最大分別,是後者是政府或統治者的喉舌,而前者雖由公家撥款,但在運作上卻獨立於政府官僚架構以外。
「公
營」是介乎「私營」與「國營」之間,又補兩者的不足。「公營」廣播認為以市場為主的「私營」廣播無法滿足公眾的需求,例如:小眾興趣如文教及老人等節目,
「私營」廣播根本無法顧及;而「公營」廣播又比「國營」廣播具有編輯獨立、自主性及更敏感群眾需要,例如在政治立場上不偏不倚,因此在言論及社會上更具公
信力及代表性,又更能服膺於公眾利益。全球最有代表性的公營機構有英國的BBC、澳洲的ABC和日本的NHK等,其競爭力及影響力皆可以與「私營」傳媒媲
美。
(0420120 制定)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左列各項:
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
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
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0800604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左列各款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之事業。
二、依事業組織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理由
一、文字修正,將「各項」依法律規定改為「各款」,並增列「之事業」使條文更為明確。
二、為資簡潔,將原第一款「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與第二款「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予以合併。
三、調整款次,將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並將「事業組織特別法」文字修正為「事業組織法」。
四、文字修正,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刪除「以上」使修正後第三款更為簡潔。
(0891117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公營事業之意義更為周延,並與審計法第四十七條對公營事業之規定一致,爰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0961221 修正)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 5 分鐘,必要時得延長 2 分鐘。
主席(王委員塗發代):
請羅委員世雄發言。
羅委員世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國營事業中,公股持股比例低於 50%的為數不少,例如:中鋼、中華電信、台鹽等,這些都是比較成功的民營化案例,但失敗的就更多了。今天讓我們感到兩難的是,到底要充分民營化,享受不受國會監督的彈性,還是有鑑於這幾年所發生的弊端,應該讓這些公司重回國會的監督,畢竟人民可能會希望藉由國會來看緊這些屬於人民財產的公司,就因為這兩個理念的衝突,才會有今天修法的討論。
方才次長提到,目前公股股份低於 50%的公司,是依照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這兩個辦法來規範管理,但本席要請問謝次長,經濟部所屬那麼多由公股代表去主持的公司,經濟部真的有辦法管理得很好嗎?
主席:
請經濟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發達: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可以舉幾個例子來看,像委員方才提到的中鋼、台鹽等,目前的經營績效都是有目共睹的,並不會因為公股比例降至 50%以下,這些公司的經營就沒有達到原先民營化的目標,在民營化之後,台鹽也相當的多元化,假使台鹽仍屬於國營事業,經營上的彈性就會比較缺乏。
羅委員世雄:
我們是有看到彈性,但是中鋼和唐榮是因為這幾年鋼品的需求大於供給,所以公司營運良好是很自然的事情,而台鹽則是轉型成功。但是本席要提醒次長,這裡面也發生不少弊案,像台鹽的鄭寶清上個月才被法院判處 6 個月徒刑,林文淵董事長與總統親家趙玉柱的關係,以及中鋼鋼鐵配額的傳聞等,哪怕不是中鋼透過底下的大經銷商把這些配額轉給趙校長去處理,但仍是有這樣的傳聞,所以我們要探討的是如果沒有國會的監督,經濟部真的可以管好國營事業或是公股代表所主持的這些事業嗎?早上我們也詢問過部長,鄭寶清被起訴時並沒有被停職,是直到他去參選縣長時才自動請辭的,而林文淵則是爆發了董事長以員工身分去認領盈餘配股的事件,這些傳聞都是事實,也確實產生了積弊。雖然後來林文淵董事長那件事情做出了解釋,以後董事長不得再以員工身分去參加盈餘分配,但是若不是立法院過去作了些決議、監督,這些問題都沒有改善,所以讓國會監督是有其道理與成效的。現在要考慮的則是要不要像公股占 50%以上的國營事業一樣約束這麼多,包括預算要經過國會審查、人事要由行政院核定等,對此,本席認為確實有討論空間,公股占 50%以上的國營事業沒有話說,預算絕對要經過立法院審查,人事權則要由行政院派任。但公股比例介於 20%與 50%之間,由官股選派代表出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公司,我們認為至少每年要來立法院接受備詢,讓他們知道背後還有國會的監督,以及人民託付的責任,如果像目前一樣,完全不受拘束,只需要對經濟部、財政部負責的話,那麼這幾年下來,我們已經看到弊端了,難道每次都要等到弊端形成,並被媒體、委員揭露後,才能修改規定嗎?這樣並不是積極、有效的管理。至於本席所說的國會監督,並不是要嚴格到預算由國會審議,人事權由行政院核派,今天的修法其實是有討論空間的,有關這個部分,請問次長有何看法?
謝次長發達:
對於委員所提出來的關切點,我都非常瞭解,也誠如委員所說,這是兩難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要求民營化,希望公司的營運可以比較靈活,但也因此產生了委員所舉的例子,在二者比較之下,我們可以相信,弊端的防止絕對是我們目前相關配套措施要注意的,或是將配套措施稍微修正,也就是朝著委員所說的方向去修正,這樣應該可以做出適當的處理。
羅委員世雄:
請他們來立法院備詢,讓他們知道是有人監督,這是可以考量的修法方向。
謝次長發達:
這不一定要透過修法,只要在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或公股股權管理要點中做適當的修正,應該就可以除掉這些弊端,委員提到的這些事情,事實上,在民股增加後,事業本身的民股對於弊端的防止也會相當關切。
羅委員世雄:
在爆發力霸公司這種重大舞弊事件之後,就算修法在時效上沒有這麼快速,經濟部也應該針對這些投資管理要點進行適當的修正。
謝次長發達:
我們可以檢討。
主席(羅委員世雄):
請王委員塗發發言。
王委員塗發: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國營事業管理法,行政院是提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的修正草案,這些條文看起來都不是很重要或非常關鍵的條文。
主席:
請經濟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發達: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王委員塗發:
主要是處理人事方面的問題。
謝次長發達:
對。
王委員塗發:
過去我們常在討論國營事業民營化或自由化的問題,而且這兩個問題一直有爭議,過去公營事業在民營化時是訂有時程的,不過政府幾乎都沒有依照原先預定的時程去完成民營化。現在所謂民營化就是將股權降到 50%以下,所以李委員復興和蔡委員錦隆才會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修正草案,其實大家都曉得,即使政府的股權低於 50%,基本上還是可以去掌控公司,指導整個公司的營運,也就是對這家公司擁有主導權。過去無論是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所謂的民營化就是政府將股權降到 50%以下,但是基本上這些公司還是具有國營的性質,例如:今天早上來報告的幾家公司,就是屬於經濟部底下的國營事業,除了經濟部外,財政部和交通部底下也有國營事業。有些公司的股份即使降到百分之二十幾,甚至百分之十幾,依然擁有主導權,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假設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依照李委員復興或蔡委員錦隆的提案通過,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事業納入,請問日後要如何去界定?因為每間公司的情況都不太一樣,製造業和金融業等產業的情況也不一樣,日後將很難去界定哪些公司必須到立法院來報告,哪些公司不需要報告,無法單純以政府所擁有的股權比例去做認定。
為什麼政府的民營化不做得更澈底一些呢?如果政府認為某些公司應該民營化,為什麼不完全釋出股權呢?當然一開始會採取逐步釋股的方式,但是最後政府一定是整個退出,屆時就沒有這些問題了。政府為什麼要民營化?就是要讓這些公司可以採取企業化的方式去經營,講究的是經濟效率的問題,對不對?無論是留下 20%或 30%的股權,甚至 10%的股權,爭議依然會繼續存在,開發銀行就是最好的例子。除非政府認為這間公司不應該民營化,必須維持國營,就應該想辦法讓它企業化經營即可,並將政策任務或包袱拿掉,過去公營事業就是因為背負著政策任務才會有問題,例如:中油、台電,政府的作法應該是設法讓這些公司企業化,政府為何不將已經民營化,但是股權低於 50%的公司全部放掉?這樣不是更一勞永逸嗎?請問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謝次長發達:
非常感謝委員的高見,其實政府一直有這樣的討論,無論是在經續會上,或是經續會召開前,經建會和勞委會都和各事業工會代表舉辦過座談會,也談出一些共識,這些共識都包括方才委員所提到的意見。基本上,政府目前在推動的民營化,就是朝委員所講的方向在做,儘量將政府的股份釋放出去,有些事業單位在和工會進行座談時,也得到一些共識,當然也有一些事業認為他們不適宜民營化,因為他們是屬於公用事業。
王委員塗發:
如果涉及公用事業,你可以明確地說不必民營化,不過,以中鋼來說,雖然現在已經民營化了,而且績效不錯,但是中鋼績效好也是因為過去曾經是獨占壟斷的事業,就算民營化已經很久了,也是一樣。針對問題,應該加速改革,你們卻沒有做到,改革到一半就停止了,好像持股降到 50%以下就是民營化。今天李復興委員和蔡錦隆委員提出修正案,我知道行政院很難做到修正案中所要求的事情,每家公司的性質不一樣,民營化的標準也很難以官股是否占 50%來定義,問題是,行政院如果不繼續改革,外界就會批評行政院是在規避立法院的監督。既然政策已經決定要民營化,政府持股就該完全退出,就算一開始很難全部退出,也該訂出一個時程,然而政府現在不是這樣做,政府在很多公司持股降到 50%以後,就不再釋股,每年都造成很多問題。經濟部應該好好檢討,既然這些公司不屬於公用事業,政府就該退出,既然要民營化,就要做得澈底。
謝次長發達:
是。
王委員塗發:
好,希望你們在這方面好好檢討,否則光是調整幾條關於人事的條文,沒有什麼用處。
謝次長發達:
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政府一方面提倡自由經濟,還說有些政府非必要介入的行業政府應該少介入,可是另一方面政府又持續讓國營事業衍生轉投資的公司。經過時代變遷以後,有些國營事業也不再適用過去的管理方式,畢竟國營事業的決策模式和靈活度都不像民間企業那麼好。像油、電這些必須獨占的事業,站在戰略或民生的觀點,政府需要掌握,讓能源有穩定的來源,也必須控制價格,因此政府不得不將相關事業設為國營事業,並使其成為市場最大多數。既然如此,對於政府持股低於 50%的國營事業,尤其是中華電信、中鋼這些比較大的公司,政府有沒有進一步降低持股的計畫?或是說,政府將持股維持在 49%,既可以是單一最大股東,又可以不用受到國會的監督?
主席:
請經濟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發達:
主席、各位委員。中華電信是由交通部管理,我不便置喙。
黃委員偉哲:
你可以說說國家的方向。
謝次長發達:
據我了解,凡是具有競爭性的產業,政府都計劃把持股降到 0。假使是對於民生或國防具有重大意義的事業,政府計劃持股降到 34%。
黃委員偉哲:
如果是具有競爭性、獲利性佳、可以替國庫增加財源者,政府可以持有股份,但是應該儘量減少干預。
謝次長發達:
大致上就是降到 0 為止。
黃委員偉哲:
如果你要這樣講,我也沒有話講,不過,過去行政院開發基金所投資的事業,如台積電,政府還是持有相當多股份,它挹注國庫的金額有時候比國營事業還多,很多投資人想要持有股票都還來不及,政府何必急於釋出股票?只有政府成為單一最大股東,又干預公司營運,使其難以施展手腳時,我們才會要求政府鬆綁和釋股。為了保持公司的活力,政府應該降低持股到50%,而且不要干預公司的營運。至於賠錢且對於民生、國防不具有重大意義的事業,政府應該儘快甩掉。
謝次長發達:
對於公股應該在股價處於什麼價位時再來處理這個問題,基本上還是要基於政府整體的考量。
黃委員偉哲:
要尊重專業的考量。
謝次長發達:
對。
黃委員偉哲:
今天審查的修正草案有提到一些國營事業轉投資的企業,為什麼你們認為這些企業不適合列為國營事業來管理?
謝次長發達:
這些轉投資的公司政府持股已經降到 50%以下。
黃委員偉哲:
如果沒有降到 50%以下,你就贊成列為國營事業,接受政府管理?如果這些公司發行的股數是由政府獨資經營的企業以及其他符合國營事業定義的企業所持有,你們也反對將其列為國營事業嗎?
謝次長發達:
是的。如果國營事業的範圍擴大的話……
黃委員偉哲:
這些國營事業轉投資的企業,政府還是占有大多數的股份,為什麼不受國會監督?
謝次長發達:
關於這部分,政府可以透過持有股份來對公司進行必要的監督,假使將其列為國營事業管理的範圍的話,這些公司已經完全民營化,大部分股份是民股……
黃委員偉哲:
如果民股沒有占大部分呢?
謝次長發達:
應該沒有這種公司。
黃委員偉哲:
那你就不必反對了。
謝次長發達:
如果將其納入國營事業的範圍,會影響政府持股降到 50%以下的公司。
黃委員偉哲:
沒有關係,在條文方面我們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重要的是要達成立法意旨,就是善盡監督之責,如果政府做得很好,我也不反對。
謝次長發達:
政府絕對能夠做到,謝謝。
黃委員偉哲:
謝謝次長。
主席:
現在請提案人李委員復興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復興: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不同黨派的委員對本席的提案有意見,本席記得在 94 年審查通過的條文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 50%,但是有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邀請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或備詢。為了讓條文更清楚,本席提議增訂第三條第五款,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業所持有者也納入規範。如果有人對本席有意見的話,本席要說明一下,本席提出的條文和一年多前通過的條文是相同的道理。謝謝。
主席:
親民黨黨團和國民黨黨團的提案旨趣及蔡委員錦隆的提案旨趣也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為保障國營事業民營化後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共營共生之合作關係爰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明定政府所持股份 20%以上之公司,至少有一名勞工董事,俾能參與公司決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義交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潘維剛 羅世雄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
本院委員蔡錦隆、陳杰、李復興等 34 人,有鑑於依據一般國際公認會計準則(GAAP),於每年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之編制,如公司投資另一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該年度的財務報表應將兩家公司的盈虧合併編制報表,故如政府投資另一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理應合併編制。再者,考諸公司法第三六九之二關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形成規定之立法理由;又徵諸國營事業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例如:GDR、ADR)者,存託憑證持有人依現行法規如支持公司經營者,其對公司均具有實質潛在之影響力與控制力,亦可稱為「實質公司派」,依理是屬國營事業之一部分,故以「控制從屬關係」標準,作為認定國營事業適格實有必要,為此,現確有重新定義國營事業之實益,特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依據一般國際公認會計準則(GAAP),於每年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之編制,如公司投資另一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該年度的財務報表應將兩家公司的盈虧合併編制報表,故如政府投資另一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理應合併編制。職是,被投資公司該會計年度之盈虧亦對政府財政具有實質重大影響,而有受國會監督之必要。是故,立法定義該公司亦屬國營事業表現型態種類之一。
二、按「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三六九之二定有明文,係關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形成的規定。基本上考諸政府對於原各自獨立存在之公司間,如存有某種控制關係,而政府對該公司所行使之控制模式主要表現於任免董事及經理人等之人事權或支配公司財務或業務經營;又徵諸國營事業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例如:GDR、ADR)者,存託憑證持有人依現行法規如支持公司經營者,其對公司均具有實質潛在之影響力與控制力,亦可稱為「實質公司派」,依理是屬國營事業之一部分,故以「控制從屬關係」標準,作為認定國營事業適格實有必要。故本款規定如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即具有控制關係,而該公司亦屬國營事業表現型態種類之一,仍應接受國會機制之監督。據上論結,爰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法律修正條文。
提案人:
蔡錦隆 陳 杰 李復興
主席:
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鄭委員國忠、唐委員碧娥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
鄭委員國忠書面意見:
一、在經過一系列民營化(或所謂的 BOT 案)後,我們應該要好好思考何謂國營事業。這也難怪委員們會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條文」,因為國營事業民營化後政府仍是最大持股者,並在董監事席次上占有優勢,其實也算控制該公司業務與人事,有點像是公司法中之從屬公司地位,但在預算上卻不受國會監督所以受到非議在所難免,請問部長,這樣的民營化合理嗎?還有再改進空間嗎?還是這只是短期現象未來會逐步改善?
二、本席不支持擴大國營事業定義之範圍,如果只是政府持股較多之民營公司就要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話,恐有侵犯民股投資人權益問題之虞。因此,為平衡國營事業利益與民營權利,本席要求經濟部針對政府持股高達 30%以上或間接掌握公司業務、人事與財務之民營公司,另訂頒管理辦法與監督機制經本院備查,降低國人疑慮。
唐委員碧娥書面意見:
針對力霸風暴擴大,中鋼經二次認列擴大損失 16 億元,為審慎評估國營事業業外投資案,特邀請經濟部長陳瑞隆率同中油、台電、台糖、自來水、中船、漢翔總計六家國營事業負責人及中鋼、台鹽、唐榮鐵工廠等公股代表,針對其公司與集團業外投資案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一、這次力霸風暴所帶來的金融危機,本席對於一連串所引起的問題十分震怒,沒想到我們的金管會竟然如此的放縱這些財團,沒有事前的預警與監督,如此行政怠惰,只想把自己的功能定位在幫財團擦屁股的位置,但是沒想到我們的中鋼公股事業業外投資,居然也發生同樣放任力霸集團在亞太固網胡搞瞎搞的作為,現在同樣因為力霸風暴因素要面臨二次認賠 16 億元,承認投資失敗、收爛攤子的問題,實在讓本席為小額投資人、為要幫這樣爛攤子買單的全民不平,部長,據本席了解,六年前力霸集團在取得固網經營權時,其實財務狀況就已經出現問題了,但是因為當時力霸夾帶其在政商之間的良好關係,因而順利集資本將近 656.8 億元,而當時中鋼認為固網是具利基行業,因此也與子公司共投資了 16.3 億元,並由中鋼公司法制室主任陳自求出任中鋼代表,列為一席董事,然而經過六年來,這樣具資本額 656 億元的公司,居然遲遲未公開發行,雖然在 94 年度 10 月時曾承諾要公開發行,但是為何後來卻可以 35 號公報有財產減損為由,來要求台鐵必須以持股比例認列 33 億元損失,台鐵不答應,就可以在會計師持保留意見下無法公開發行,本席實在不懂,面對這樣遲遲不公開發行的情形,為何中鋼公股代表沒有發揮他的影響力?為什麼沒有善加發揮他董事的權利?
二、亞太資本額總共有 656.8 億元,力霸與嘉食化也不過投資了 67 億元,東森與王令麟個人也只投資 31 億元,這樣的持股比例根本低過於台鐵與中鋼、兆豐金等公股,但是為什麼卻居然可以占董監事三分之二席次?明明當初就是公股代表與力霸集團一起出資,為什麼力霸集團卻可以輕鬆得操縱董事會?難道公股事業投資都不需要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嗎?因為認為他是利基行業一定會賺錢,所以就把錢投下去而不管?還是說因為認為他是王家霸業其中之一,所以根本忽略他背後所隱藏的危機?中鋼在投資業務事務時,難道都沒有評估報告嗎?就算先前評估是具賺頭的,那這六年來難道都沒有持續在為投資事業作出評估嗎?就本席所了解的,亞太固網在民國90 年時就已經出資向東森國際購買力華票券,91 年度時更投資力霸 33.1 億元無擔保公司債,且實際投資固網與行動電話業務,只不過兩百億元,這些在在都已經顯示出亞太固網已經成為力霸集團的提款機,出現了問題,但為什麼公股代表卻一個個都沒有去反應?就這樣放任嗎?
三、力霸、東森持有股比台鐵中鋼公股少,卻可以佔有三分之二的席次,霸佔董事會?未公開發行的公司,董事席位卻可以高達 33 席?根本不合邏輯!六年來力霸利用多數優勢來強勢主導亞太固網,使得其他董事根本像是傀儡一樣,根本發揮不了任何作用,甚至遇到極具爭議的事項,也因為避免日後的麻煩,而乾脆不去開會,像這樣不願面對事情的鴕鳥心態,就是我們公股代表的應有態度?難道都不能有所反擊,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在出事了才要亡羊補牢,召開臨時董事會,掃除力霸在亞太的惡勢力,才要說後悔當初誤入歧途投資亞太固網,這會不會反應太遲鈍?難道六年來中鋼的公股代表睡著了嗎?為什麼發現問題,卻沒有往上提報?是不是我們的公股代表害怕王家在政商的勢力,所以屈服了?還是說根本有私相授受的情形?所以乾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個相應不理?反正就算投資失敗認賠,也不影響中鋼?雖然公股代表有要求亞太公布財產、投資名細,甚至也有督促亞太要趕緊公開發行,但是為何亞太卻可以以賴皮行為拖過那麼久的時間?甚至在去年時可以透過徵求委託書的方式,在董監事改選上取得八成投票數,五席監察人還全部由力霸集團取得?這些小投資額的投資人,為什麼可以忍受固網股條被套牢的同時,還簽下委託書交給力霸,這種情形不是非常不可思議?為什麼我們的公股代表卻可以眼睜睜看著這樣的情形出現?卻沒有集結所有公股代表的力量去共同反擊?甚至向任何單位反應?去爭取自身權益,去改變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你們知道嗎?公股代表這樣的不負責任的態度,受害的是小額投資客,是全民!現在力霸風暴,如果席捲亞太,黑洞持續擴大,亞太支付給台鐵的遠期支票也跳票,付不出一億元的話,那表示亞太也不用玩了?投資認賠難道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本席嚴重質疑公股代表監督不周、放任力霸集團的鴨霸行為,讓亞太成為力霸集團的金庫,任其大量掏空而不阻止?
四、現在發生力霸掏空事件了,中鋼與台鐵等公股代表究竟團結起來沒?召開董事會可以順利讓力霸的惡勢力退出嗎?還有沒有商討出其他因應方案?對於亞太與力霸集團的嚴重交叉持股問題,做詳細調查了嗎?現在對於亞太固網的財務報告、投資明細了解清楚了沒有?還是說又要再一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嘴巴說要挽救亞太,卻一樣不痛不癢的認賠作罷?
五、民國 88 年以來力霸集團財務就已經多次拉警報了,然而我們的主管機關卻沒有顯示任何警訊,力霸集團的財報不實,會計師雖持保留意見,但在財簽報告中就已經可以了解,可是我們相關主管機關卻沒有盡到監督責任,這樣的辦事態度,實在是讓本席大為失望,本席想請問部長,對於現在其他國營事業業外投資訊息,我們主管機關目前掌握的如何?有沒有開始對國營事業業外投資作出詳細的評估報告?是不是已經有針對公司與集團業外投資的案子有充分了解?或者是相關部會已經成立跨小組,建立好監督機制,並對於公司的業外投資進行資訊提供,以及強力監督?本席希望,主管機關不要再等到事情發生時再來檢討,這樣根本是在拿納稅人的錢開玩笑,因此本席強烈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該針對這次亞太固網投資的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以避免同樣資訊揭露不足、監督不力事件再次發生,國營事業與公股代表應該全力捍衛自身權益,而不是再等事件爆發後,後悔認賠、收爛攤子,那樣還不如經營好本身事業,不要再抱著玩票性質的心態轉投資,而浪費納稅人的錢!讓亞太固網事件成為警惕,避免重蹈覆轍!
主席:
另定期繼續開會,下次會議繼續逐條討論。
現在散會。
散會(15 時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