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為人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內,從事破壞我國主權權利之行為時,應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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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戀小薇 大二下 (2021/04/11)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 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 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撤銷許可並得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