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請問有關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受領順序,下列何者為正確?
(A)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B)配偶及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C)父母、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D)配偶及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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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51), C(1), D(6), E(0) #923970

詳解 (共 1 筆)

#6132804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 條

1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
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4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
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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