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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賦予地方政府自行開徵地方稅的權力為健全地方財政重要的條件之一。我國於民國91年通過了那一個法律,地方政府才取得課徵地方稅的法源?
(A)地方租稅法
(B)財政收支劃分法
(C)地方稅法通則
(D)地方租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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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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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Jou 大三下 (2014/11/13)
地方稅法通則第1條(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地方稅範圍)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3條(開徵稅課之法源及其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hi Jou 大三下 (2014/11/13)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7 條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3F
Shi Jou 大三下 (2014/11/13)

地方制度法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第 36 條  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 (市) 規章。 二、議決縣 (市) 預算。 三、議決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 (市) 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 (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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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賦予地方政府自行開徵地方稅的權力為健全地方財政重要的條件之一。我國於民國9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