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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11031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110316

年份:111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 關於甲主張其與乙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丁之債權人丙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 銷丁對戊無償贈與其金錢之行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丁之意思表示均為有效意思表示
(B)甲僅得於與乙所為者係有償行為之情形,始得主張無效
(C)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限於財產行為,丁戊間之法律行為則限於財產行為
(D)即使丁對戊之贈與未害及丙對丁之債權,丙仍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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