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為唐氏症病患,其父死亡後,留有遺產千萬元。甲得否繼承?
(A)因為甲有權利能力,所以得繼承
(B)因為甲有行為能力,所以得繼承
(C)因為甲無權利能力,所以不得繼承
(D)因為甲無行為能力,所以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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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7), B(101), C(8), D(53), E(0) #252419
統計: A(4277), B(101), C(8), D(53), E(0) #252419
詳解 (共 2 筆)
#699319
(一)同時存在之原則:
因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是為其繼承人者,須於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人。所以同時者,並不具備同時存在之要件,互相不發生繼承關係。
(二)須有繼承能力:
凡有權利能力之人,均有繼承人之資格。因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一定親屬身份之間,所以法人並無繼承能力;至於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但外國人所不得享有之財產權,自不得繼承 。
(三)須位居繼承順序:
同為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有一定繼承順序。繼承在前者,得排除後者,依法繼承,次順位之繼承者,須先順位繼承人或雖有而拋棄繼承權,始得繼承。
(四)須不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順序在先繼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就有關繼承之遺囑,有非法企圖時,則剝奪其繼承權。就喪失繼承全人而言,即為繼承權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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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6583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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