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解釋要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等規定,未能顯示暫予收容之要旨、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B)對於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不符憲法第10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C)關於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D)治安間關將經許可合法入境臺灣,逾停留、居留期限或從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逕行強制出境,未予申辯之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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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6), C(27), D(28), E(0) #152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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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66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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