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規定中「事前」係指?
(A)承攬契約成立前,於承攬人工作開始之前
(B)承攬契約成立前,於承攬人工作開始之後
(C)承攬契約成立後,於承攬人工作開始之前
(D)承攬契約成立後,於承攬人工作開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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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48), C(886), D(10), E(0) #1735332
統計: A(374), B(48), C(886), D(10), E(0) #1735332
詳解 (共 2 筆)
#5071318
所謂「交付承攬時」,依條文字義為契約發生債的法律關係之時間點;
「事前」係指「承攬契約成立生效,承攬人依契約開始工作之前」。
所以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契約簽定生效後,在承攬人提報開工報告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履行事前危害告知義務,以便利該承攬人得據以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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