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值 15%
(B)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
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C)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 5%
(D)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時,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個營業日內,未
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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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94), C(422), D(305), E(0) #1895426
統計: A(440), B(94), C(422), D(305), E(0) #1895426
詳解 (共 6 筆)
#3549982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第一項其他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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