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值 15%
(B)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 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C)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 5%
(D)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時,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個營業日內,未 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0), B(94), C(422), D(305), E(0) #1895426

詳解 (共 6 筆)

#3549982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第一項其他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
38
0
#3093068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
(共 4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464320
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638211
第   37    條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
(共 3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5632024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
(共 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596282
金融控股公司對第一項其他事業之投資總額,...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