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一定天數
之安全存量。請問:上述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在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多少?
(A)不得低於一萬公秉
(B)不得低於三萬公秉
(C)不得低於五萬公秉
(D)不得低於七萬公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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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2), C(63), D(3), E(0) #2457069
統計: A(346), B(12), C(63), D(3), E(0) #2457069
詳解 (共 2 筆)
#5122565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
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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