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 06 ★ 10 ...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2.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