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某項目實作數
量較核定詳細表所定數量增加8%時,就契約價金之結算,下列何者正確?
(A)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目契約價金3%。
(B)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目契約價
金8%。
(C)不予增加契約價金。
(D)視經費情況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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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8), C(115), D(4), E(0) #3290264
統計: A(37), B(18), C(115), D(4), E(0) #3290264
詳解 (共 3 筆)
#6230489
六、機關訂定統包契約條款時,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二)為完成履約標的所必須具備之工程或財物,只要符合原統包目的及
範圍,廠商應負責設計、施工、供應或安裝,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
金或補償。
(三)各細項工作之里程碑及工期計算方式、廠商資料送審期限及機關審
查作業所需時間(不包括可歸責於廠商之退件複審時間)、設計疏
失之處理措施與罰則、逾期之處理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四)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料,經機關決標後為
契約文件之一;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
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
加契約價金。
(五)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
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六)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
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
減達一定比率以上時,其逾一定比率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
約價金」方式。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
(七)廠商提出之品質計畫應包括設計品質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工
程內容及預算、預定設計進度及時程管控點、技術規範、組織與權
責、審查機制(審查人員之資格、經驗、審核時機、審核項目)、
設計圖說文件修正、矯正與預防措施、文件紀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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