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轉包廠商 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C)機 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應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
(D)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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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8), C(17), D(31), E(0) #3290271

詳解 (共 1 筆)

#6230480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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