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轉包廠商
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
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C)機
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應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廠商。
(D)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
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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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5), C(46), D(81), E(0) #2707535
統計: A(14), B(215), C(46), D(81), E(0) #2707535
詳解 (共 2 筆)
#5190707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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