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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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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最新版)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論(112/12/27)是非題#11171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2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29)
1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召開「公共建設諮詢小組」會議,其決議之效力等同調解建議。(A)O(B)X
2 原工程採購契約無物價調整條款,履約期間如遇情事變更,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物價調整條款。(A)O(B)X
3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不包含營運維護階段。(A)O(B)X
4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包含計畫階段、規劃設計階段、招標決標階段、履約驗收階段、營運維護階段。(A)O(B)X
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多次流標,經檢討原因係個案量體過大、過於複雜,機關得就各專業工項拆標,分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A)O(B)X
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多次流標,經檢討原因係個案量體過大、過於複雜,機關得以量體規模或專業工項合理拆標來因應。(A)O(B)X
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以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為原則。(A)O(B)X
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以不訂底價(含固定價格或費率)之最有利標為原則。(A)O(B)X
9 在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之規劃設計階段,可先不考量預算。(A)O(B)X
10 在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之規劃設計階段,應考量設計成果符合原工程定位、預算範圍、工法可行性及工期合理性。(A)O(B)X
11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念僅適用於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A)O(B)X
12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念均可適用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A)O(B)X
13 工程招標時,機關應檢核原核定之設計預算是否符合招標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招標文件並納入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約價金之內容。(A)O(B)X
14 因設計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爰機關編列計畫經費時,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A)O(B)X
15 依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直接工程成本不包括品管費。(A)O(B)X
16 依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工程預備費為因應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設計等各階段,因無法預見之情事變更等狀況,所預為準備的一筆費用。(A)O(B)X
1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估驗付款作業,應依個案契約約定、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 (A)O(B)X
18. 政府採購法於108年增訂第70條之1,明確規範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A)O(B)X
19. 契約約定應抽樣檢驗或檢送來源、品質證件之材料、設備及施工項目,均須經檢驗合格或證件送經機關核可後始得計價。 (A)O(B)X
20. 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或實際進度落後達契約約定之一定百分比以上,而予以暫停發放估驗款或扣留部分款項時,無須依規定程序辦理當期之估驗手續。 (A)O(B)X
21. 工程契約無單價分析表者,得由廠商提送單價分析表經監造單位審核簽認及機關審定後,依施工完成部分分項計價。 (A)O(B)X
22. 先期規劃階段工期估算方式得參考類案,並應考量納入影響施工期間之事項。 (A)O(B)X
23. 各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自設定建造標準時,即審酌其工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執行,以有效運用政府預算。 (A)O(B)X
24. 工程招標結果順利決標,代表委託設計廠商之設計成果沒有限制競爭。 (A)O(B)X
25.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可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或採同步施工方式,將工程計畫適當的分標,分階段進行設計與施工,俾縮短重疊等待設計的時程。 (A)O(B)X
26. 機關於細部設計階段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生態保育措施,不得另計其費用。 (A)O(B)X
27. 機關於規劃階段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生態環境調查、研擬環境友善措施,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應另計其費用。 (A)O(B)X
28. 基本設計階段施工工期之推估方式,得採每月可施作金額推估,並考量工程規模、經費、技術工法、基地狀況、證(執)照許可、用地取得等因素。 (A)O(B)X
29. 基本設計階段應檢視是否依計畫階段所設立之工程定位、功能及建造標準據以執行,以利接續落實於後續細部設計、施工、監造及驗收等階段。(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