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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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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1111116)是非題101-190#111761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9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90)
10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B)X
102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A)O(B)X
103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B)X
104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A)O(B)X
105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06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0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A)O(B)X
108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理為原則。(A)O(B)X
109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A)O(B)X
11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A)O(B)X
111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B)X
112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B)X
113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B)X
11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B)X
115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A)O(B)X
116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B)X
117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機關時起算。(A)O(B)X
118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時起算。(A)O(B)X
119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A)O(B)X
120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A)O(B)X
121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A)O(B)X
122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商業登記之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附記。(A)O(B)X
123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A)O(B)X
124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A)O(B)X
125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26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2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A)O(B)X
12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A)O(B)X
129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30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A)O(B)X
13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機關發布命令。(A)O(B)X
13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33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法主管機關發布命令。(A)O(B)X
134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35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及單價者,為應緊急需求,可先確定供應數量及交貨時間即可。(A)O(B)X
136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A)O(B)X
13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3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3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4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41 政府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A)O(B)X
142 政府機關不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A)O(B)X
14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故免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A)O(B)X
14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但應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A)O(B)X
14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應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14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亦符合採購法。(A)O(B)X
14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得免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A)O(B)X
14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A)O(B)X
149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A)O(B)X
150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A)O(B)X
15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A)O(B)X
15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適用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A)O(B)X
15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應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A)O(B)X
154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A)O(B)X
155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尚不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但上級機關就其監辦,可授權機關自行依法辦理。(A)O(B)X
15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5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58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A)O(B)X
159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A)O(B)X
16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無須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A)O(B)X
16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於履約完成後即補簽書面契約。(A)O(B)X
16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63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免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A)O(B)X
164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A)O(B)X
165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驗收完成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A)O(B)X
166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A)O(B)X
167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依採購法之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A)O(B)X
168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A)O(B)X
169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採購機關負擔。(A)O(B)X
170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A)O(B)X
171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5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A)O(B)X
172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A)O(B)X
173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仍非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174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175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不包括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A)O(B)X
176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A)O(B)X
177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不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178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179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得以密件為由予以拒絕。(A)O(B)X
180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O(B)X
181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及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但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亦得稽核監督之。(A)O(B)X
182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但不包括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A)O(B)X
183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之;但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無論採購進行至何階段,都可受理。(A)O(B)X
184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之;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亦須於前揭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方得受理,逾期提出應不予受理。(A)O(B)X
185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由各適用機關就其訂購部分之使用情形及效益進行提報。(A)O(B)X
186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但機關另有分工規定者,從其規定。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A)O(B)X
18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上級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A)O(B)X
18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A)O(B)X
18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者,終止前廠商履約情形,無需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A)O(B)X
19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就終止前廠商履約情形,應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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