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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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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1111116)是非題1-50#111760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7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罰之。(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11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A)O(B)X
12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A)O(B)X
1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B)X
1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5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B)X
16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A)O(B)X
17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無需通知訂約機關。(A)O(B)X
1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A)O(B)X
1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5章辦理驗收。(A)O(B)X
20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21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2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A)O(B)X
23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2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25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26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B)X
27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A)O(B)X
28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A)O(B)X
29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A)O(B)X
30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A)O(B)X
31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屬統包及不須繳納押標金。(A)O(B)X
3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B)X
33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A)O(B)X
3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36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37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B)X
38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3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A)O(B)X
4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A)O(B)X
42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A)O(B)X
43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A)O(B)X
4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B)X
45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A)O(B)X
46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專家學者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A)O(B)X
47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只要有3人即可。(A)O(B)X
48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至少4人。(A)O(B)X
49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行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委員有修正意見者,機關人員得逕行依該委員意見修正之,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50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惟如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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