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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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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政府採購法#13303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機關於 114 年 6 月 21 日接到本採購案緩起訴書之後,應以乙公司、 丙公司分別或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幾款之規定,並 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5 分)
(二)本採購案通知乙、丙公司之刊登政府公報之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罹於 時效?(10 分)
二、工程契約中之「工作天」 、 「日曆天」 、「限期完工」之條款約定,各有何 意涵?(15 分)再者, 「工作天」與「日曆天」之區別,於司法實務上有 何見解?(10 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何謂「個別採購之特性」?(15 分) 再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為土木、機電之異業共同投標者,是否應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但書各款之規定?(10 分)請各詳述之。
四、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但發現有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形,機關是否仍應依招標文件 所定時間開標?(5 分)而所謂「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 當行為」 ,應為如何之解釋?(10 分)再者,若因而進行第二次招標, 是否亦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並且不可縮短等標期間?(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