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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政府採購法#133037
科目: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機關辦理「113 年度清潔人員制服採購案」 (以下簡稱本採購案)於民 國(下同)112 年 11 月 11 日開標後審標時,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檢附 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與使用者 IP 位址皆相同,疑涉有重大異常關聯,爰 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協助偵辦。甲機關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分別函 知乙公司、丙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不發還押 標金。接續,本採購案經 114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書認定乙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丙公司名義投標,同時, 丙公司容許乙公司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情節,予以緩起訴在案。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工程契約中之「工作天」 、 「日曆天」 、「限期完工」之條款約定,各有何 意涵?(15 分)再者, 「工作天」與「日曆天」之區別,於司法實務上有 何見解?(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在工程實務中,常見的工程計算方式大致有三種,分別為「工作天」、「日曆天」及「限期完工」,其意涵說明如下:
(一)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的天數,此種工期計算方式的約定較承包商較為有利,因為只要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而無法施工的日子,以及國定假日等,皆不納入已經過的工期之中。
(二)日曆天:指自約定的開工日起,工期計算便按照曆法日期連續計算。
(三)限期完工:此種計算工期方式對承包商較為不利,承包商必須於契約「約定的日期前」完成工程施作,否則除了有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外,承包商即須負遲延之責。

從司法實務見解談「日曆天」及「工作天」的差異
(一)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的天數,此種工期計算方式的約定較承包商較為有利,因為只要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而無法施工的日子,以及國定假日等,皆不納入已經過的工期之中。
 (二)日曆天:指自約定的開工日起,工期計算便按照曆法日期連續計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