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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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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最新版)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114/07/05)是非題1-50#111715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A)O(B)X
2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A)O(B)X
3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不得拒絕。(A)O(B)X
4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不論其工作內容是否重複,以履約期間之全部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A)O(B)X
5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A)O(B)X
6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金。(A)O(B)X
7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A)O(B)X
8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A)O(B)X
9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A)O(B)X
1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O(B)X
11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A)O(B)X
12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A)O(B)X
13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14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15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A)O(B)X
16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A)O(B)X
17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A)O(B)X
18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A)O(B)X
19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20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A)O(B)X
21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機關尚不得據此為不發還押標金之理由。(A)O(B)X
2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得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以減省開標時間。(A)O(B)X
2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不得以減省開標時間為由,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A)O(B)X
24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其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均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25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尚難採限制性招標。(A)O(B)X
26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得予接受。(A)O(B)X
27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接受。(A)O(B)X
28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其所訂合約送招標機關核備即可。(A)O(B)X
29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不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A)O(B)X
30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A)O(B)X
3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A)O(B)X
32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所有食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33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A)O(B)X
34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A)O(B)X
35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36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37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3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次低標。(A)O(B)X
3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A)O(B)X
40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41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4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4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A)O(B)X
44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45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4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4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48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A)O(B)X
49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A)O(B)X
50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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