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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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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最新版)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1111117)是非題#11175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1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1)
1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2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3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4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5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6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A)O(B)X
7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A)O(B)X
8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A)O(B)X
9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1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1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1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5年。(A)O(B)X
1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A)O(B)X
16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7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8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19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20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無需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21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22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為確保廠商權益,應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23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2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可聘請社會公正人士但不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擔任。(A)O(B)X
25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須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A)O(B)X
26 採購申訴不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應以言詞為之。(A)O(B)X
27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A)O(B)X
28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O(B)X
29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A)O(B)X
30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31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3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3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34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35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36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3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A)O(B)X
38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39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4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41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4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43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4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45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46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47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4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A)O(B)X
4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50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51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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