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事實需要,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
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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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3), B(2190), C(0), D(0), E(0) #2817666
統計: A(1883), B(2190), C(0), D(0), E(0) #2817666
詳解 (共 10 筆)
#6515339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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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175
1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
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 (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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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671
根據《農會法》第七條的規定:
「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法規定,因事實需要而命令農會合併的主管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即農業部),而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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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520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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