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含所謂「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此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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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18)
https://www.ccpb.gov.tw/archive/file/%E8%AD%A6%E5%AF%9F%E8%81%B7%E6%AC%8A%E8%A1%8C%E4%BD%BF%E6%B3%95%E5%95%8F%E7%AD%94%E9%9B%86.pdf pdf檔 第 4 頁、第 5 頁 問九:金門、連江縣警察所所長是否為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答: 一、按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由於警察行使職權,諸如臨檢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必須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方可實施,而所謂「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必須兼顧警察機關組織特性及其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並非以職務等階、...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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