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成立之法源基礎 為何?
(A) 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
(B) 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C) 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職權)
(D)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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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0), D(9), E(0) #7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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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360
第 174 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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