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之規定,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其行為人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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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ven Hsu 高三下 (2018/05/21)
消防法 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 查看完整內容 |
3F 叮噹 大一上 (2020/08/03)
第 15-1 條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第 4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