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民法第169條,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結果如何?
(A)對於第三人責任,效力未定
(B)對於第三人責任,得撤銷
(C)對於第三人負代理人之責任
(D)對於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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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5), D(14), E(0) #3867395

詳解 (共 3 筆)

#7370827
民法第169表見代理,知道他人表示他為自己的代理人,但不表示反對,將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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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910

無權代理:

(一)表見代理:
1.概念: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因本人之行為在外觀上有足使他人誤信有代理權,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相信該權利外觀之第三人應付授權人之責。
 
2 .要件:
(1)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如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
(2)知他人表示其為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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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418
民法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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