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名 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2. 教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教育經費之編列與保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請問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