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檔案管規定,有關衛生保健類保存年限應為多久? (A..-阿摩線上測驗
1F 自己承受 自己療傷 因為我 高三下 (2018/01/23)
護理人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 25 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 醫療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 70 條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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