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取得學校護理人員之合格證明,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多少小時?
(A)二十小時,並每二年複訓四小時
(B)三十小時,並每二年複訓六小時
(C)四十小時,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D)五十小時,並每二年複訓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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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 C(321), D(1), E(0) #71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