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
未嚴重污染環境-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 <第41條>
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8條>
2. 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