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搜索律師事務所案),關於辯護人與被告(包括犯罪嫌疑人)間不受干預自由溝通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設有特別之程序規定,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B)以正式委任辯護人為前提,不及於委任前之溝通內容
(C)包含被告為與辯護人溝通,而自行製作及保管之辯護文件資料
(D)縱有事證足認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亦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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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9), C(323), D(16), E(0) #34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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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該題目涉及到憲法法庭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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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權(訴訟權內涵之一)

刑事被告因受國家追訴,為了平衡雙方權力差距而應選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且刑事被告可以和其選任之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才可以有效保障被告行使其防禦權使其受有公平的審判,在此範圍下,選任信賴的辯護人和其秘密自由溝通應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範疇,為釋字第654號解釋所闡述。

2. 律師之工作權、居住自由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 對律師事務所為搜索會限制到律師(人民)的業務進而干預其工作權,應無疑問。較特別的是居住自由,在我國的居住自由的內涵中,不只私人住宅遭受到不當侵擾才能主張,更包含人民的工作和營業場所,因此律師事務所得主張之。

(2) 最後是正當法律程序,如果人民受有權利侵害時,國家沒有給予相應的制度使人民獲得救濟,那說人民受有基本權保障就是空談,而本號判決也說了,各基本權相應的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同,在本案中律師事務所遭國家權力搜索、扣押,其正當法律程序即應符合憲法之要求。

整個搜索扣押程序,在基本權限制以及追訴犯罪的發現客觀真實間,尚符比例原則,難謂與憲法居住自由、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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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4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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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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