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各级法院置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訴訟要件程序之審查
(B)法律題之研究
(C)裁判書之擬稿
(D)資料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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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2), C(388), D(13), E(0) #2990314

詳解 (共 3 筆)

#5593982
第 12 條 II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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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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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108

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1.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2.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3.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4.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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