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 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何等形式之考績?
(A)年終考績
(B) 另予考績
(C)專案考績
(D)交予轉任後機關(構)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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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15), C(13), D(225), E(0) #1916332

詳解 (共 5 筆)

#3128303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項:轉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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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5項: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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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670

私解:轉出另考、 轉入年考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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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005

轉任前機關→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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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465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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