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之證據保全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於偵查中應向該管法院聲請之
(B)告訴人、被告或辯護人於法院審判中,應向該管法院聲請之
(C)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機關聲請之
(D)聲請人依法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經法院為准許之裁定者,檢察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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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33), C(19), D(89), E(0) #3461289
統計: A(40), B(133), C(19), D(89), E(0) #3461289
詳解 (共 4 筆)
#7085336
B中不包含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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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762
一、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
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
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二、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三、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之情形準用之。
四、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五、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六、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B)告訴人審判中不能聲請保全證據(但自訴人可以,小心別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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