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無需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A)保險人破產時
(B)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於破產宣告日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C)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保險契約終止時
(D)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已交付未受損部分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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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5), C(247), D(73), E(0) #861759

詳解 (共 4 筆)

#1349402
以上答案都有可能, C的情況 可參考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 及保險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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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70
官方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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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801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第24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 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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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756
補充一下根據保險法第119條,要保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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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21001
未解鎖
(A)第 27 條: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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