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A)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B)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C)共有不動產之裁判分割,須經分割登記後,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D)共有不動產分割時,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不動產,有法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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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26), C(344), D(184), E(0) #627078
統計: A(790), B(26), C(344), D(184), E(0) #627078
詳解 (共 5 筆)
#909012
經裁判分割,取得所有權,經分割登記後,取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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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6
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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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20
B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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